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4-04-24 12:06:55|浏览: 11|编号: 5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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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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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铜冶炼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 近年来,受铜需求阶段性快速增长和铜价暴涨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盲目投资铜冶炼行业,造成了铜冶炼行业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冶炼能力快速增长。 2004年,全国粗铜冶炼能力达到163万吨,进口铜精矿288万吨。 目前在建或规划的铜冶炼项目总产能为205万吨,预计2007年底将形成370万吨。铜冶炼产能远超国家铜精矿预计保障能力和数量国际市场可能提供的铜精矿; 其次,市场无序、竞争过度,原材料相互竞争,铜冶炼利润将大幅下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 ,造成投资浪费和财务风险; 三是新开办企业普遍规模小、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为尽快遏制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之风,促进铜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及时对已建、在建、拟建铜冶炼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对于已注册的铜冶炼项目,如果单系统小于10万吨/年,或者不采用闪速熔炼、艾萨炉熔炼、诺兰达熔炼等先进技术,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如果冶炼工艺先进,或铜精矿供应、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不落实,自有矿山原料比例未达到1/4以上的,停止建设,并考察其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将重新审查。 未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停止所有在建工程,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 项目建设用地未依法批准的,停止建设。 清理整顿后,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将被列为合格企业。

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市场准入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目标,加快制定和完善铜工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铜冶炼行业准入标准,明确铜工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要加强对国内外铜行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分析,及时发布重要原材料市场供需状况、产能和价格变化信息,引导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和企业。 铜冶炼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投资体制改革后,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国家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调整相关经济政策

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率,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至35%及以上。 严格把握进口铜冶炼设备适用的相关免税政策。 对不符合规定且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备案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出具《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确认函》。 制定“十一五”期间进口税收政策时,将对铜原材料进口增值税政策进行统筹研究。

四、加强信用管理

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金,不断优化信贷投资,规避信贷风险。 我们将继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铜冶炼项目给予支持。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不予授信;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已实施项目的信贷。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铜冶炼企业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铜冶炼企业环境保护标准情况。对环保不达标的,对现有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水平的铜冶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超过10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控制。 如果控制失败,生产将暂停或关闭。 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高炉将立即被淘汰。 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密闭高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密闭高炉。

六、加大铜冶炼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要鼓励骨干铜冶炼企业与中小矿业企业合作,增强原材料保障能力,避免不合格矿业企业建设冶炼项目; 支持符合标准的骨干铜冶炼企业与地勘公司合作,增加备用资源; 支持符合标准的骨干企业继续实施改革重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国际竞争力。 铜冶炼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国内外市场变化规律,利用好国内外资源。 要支持国内骨干铜冶炼企业联合谈判采购铜精矿。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各地铜冶炼投资建设项目,年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2005年,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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