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的网盘 诈骗案受害人提交了两张微信支付截图,能证明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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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团队正在处理一起诈骗案件。
被害人A称,被告B多次以外出办事为由向她索要钱财,其中最大的一笔是现金5万元。
这5万元现金是两人亲自交付的,现场没有任何音频、视频或照片。
我们再回溯一下,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
受害人称,当时自己没有钱,向表弟C借。
C表哥当时手头没有现金,于是通过微信给受害人转了5万元。
于是,受害人通过微信提取现金至其银行卡,随后从银行提取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
从受害人的陈述来看,送钱的逻辑是合理的。 关键要看案件中的证据能否证明。
结果,关于这笔支付,案卷材料中只有受害人提供的两张微信支付截图:
一张是受害人的账单页面截图,其中一笔5万元的转账显示,这笔转账来自表弟C;
另一张是受害者微信提现页面截图,显示向Y银行提现5万元。
02
这两张微信支付截图证明了什么?
没有什么可以证明的。
首先,无法保证这两张截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截图中反映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受害人向被告交付现金,即不相关。
我们先来看看真实性和合法性。
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将受害人提供的两张截图打印出来,受害人甲在纸上空白处手写“所提供的金额确实是我给被告人乙的钱”。 并签名和指纹。
从形式上看,这两张微信截图是标准的书证,而且还有受害人甲的签名和指纹,显得非常规范。
事实上,本案受害人的微信转账或提现记录是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微信平台上的、与交付事实相关的“电子交易记录”。涉及的资金,都是典型的电子数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审查、裁判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的检索程序和呈现形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参见文章《【合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法律法规完整汇总(2024年)》) )。
如今,所谓的“微信转账记录生成器”在网络上满天飞。 您可以在几分钟内创建一个“逼真”的带有转账记录的微信聊天图片。 开玩笑的时候还可以,但是正式场合就不适合了。 也可能涉嫌违法。
因此,“微信转账记录”要么体现在原载体(即当事人自己的手机微信)上,要么以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体现。
简单打印的屏幕截图是未经验证的图像、文字、音频或视频,在法律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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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想提供原始载体(我的手机微信),但又想保证“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据有效性,可以这样做:
通过以上步骤,私人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即可导出,可直接用于法律诉讼。
目前,微信平台上有8类账单:红包、转账、团体收款、二维码收付、商户消费、充值提现、信用卡还款、退款。 其中,只有“转账”类型的账单才可以申请“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券”。
因此,如果您想获取银行取款记录证据,可以通过取款银行APP或线下柜台申请,银行提供的证明也是有效的证据。
让我们再次看看相关性。
本案中,两张微信支付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它必须首先成为证据,然后才能成为证明。
假设受害人提供了具有证据效力的转账记录和取款记录,这两项证据能证明什么呢?
只能证明:表弟向受害人转账了5万元,受害人从微信钱包中提取了5万元到Y银行。
那么,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要证明受害人将5万元交给被告的事实,至少要证明以下两点:
(1)受害人在微信上完成提现后,又从Y银行提取现金。
(二)受害人将银行提取的款项亲自交给被告人。
但从案件证据来看,上述两点均缺乏证据,受害人甚至没有提供银行提取现金的记录。
同时,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未承认交纳了该笔钱款。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分析,表弟将钱转给受害人,要么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要么是为了新的贷款。 受害人没有提供银行提款记录。 可能是他提取了现金但忘记提交证据,也可能是他提取了现金但忘记提交证据。 确实,他没有提取现金,但如果他没有提取现金,他如何拿到钱交给被告呢?
总之,对于5万元的交付,还存在很多合理的质疑。 基于疑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涉案金额不予认定。
1、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以及其他未经证实的图形、文字、音频、视频等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2、有证据效力的微信转账记录可通过微信应用中的“电子转账凭证申请”获取; 银行转账凭证可通过银行APP或线下柜台申请获取。
3.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必须完整、闭环,才能达到确凿、充分、消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