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铝镍催化剂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4-09 18:09:32|浏览: 33|编号: 4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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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镍催化剂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7起案件 依法严惩

危险废物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重点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共同特点形成合力出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公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7起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件聚焦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的共性特征,以共性领域和环节为切入点。 都体现了三个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一一解决案件侦查困难的经验和做法。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试图通过总结分析每个案例的典型意义,提高执法司法办案水平。 七起典型案件包括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案; 以及北京密云的案例。 区夏某江等5人冲孔污染环境;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污染环境;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桶污染环境案,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重庆市永川区吴某健等8人非法处置油泥污染环境案。

记者了解到,针对长期以来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范围广、发现难、治理慢等问题,2020年起,三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重点惩治非法收集利用。 、处置废矿物油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犯罪。 2021年,三部门将把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2022年,他们还将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纳入专项行动。 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起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400余起,涉及1.57万余人。 全国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涉及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18000余起,罚款近17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3071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这些典型案件不仅涉及废铝灰、废弃桶、废铅电池、油浆等危废环境犯罪常见发生领域,还涉及矿山、医药化工等行业“洗孔”。在企业副产盐等危险废物环境犯罪领域,大多聚焦个案背后的行业问题,具有警示性和教育性。对于增强公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司法模式,落实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工作,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专业性、连锁性案件的指导,加强会商协调,共同解决法律问题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问题,实现“全方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全面加强链条、全过程监管”。

依法严厉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典型

目录

1、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件。

2.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造成环境污染案

三、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冲洗山洞污染环境案

4、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5、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三人非法处置污染环境的废桶案

六、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三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7、重庆市永川区吴某健等8人非法处置油泥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

利用线上平台跨省处置铝灰造成环境污染案例

【关键词】

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犯罪铝灰网络货运平台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蔡某喜系不具备废物处理资格的人员,发布航运信息并组织倾倒铝灰。

被告人金某飞是浙江省三门县村民,非法运输、处置铝灰。

被告人郭某娟等四人是铝冶炼加工厂的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强等二人是存放铝灰的船厂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及未起诉的4人是铝灰倾倒、填埋的责任人。

另外27名未被起诉的人是铝加工厂的工人和卡车司机。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设了4个废铝冶炼加工场。 铝冶炼过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 同年5月至10月,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金某飞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委托其非法转运处置铝灰3000余吨,价格为每吨170元。吨。 金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在三门县金氏造船厂、泰氏造船厂和滨海市三个垃圾场。 2020年12月,太一船厂计划转让厂区。 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靳某飞处理此事未果,遂通过网络联系从事垃圾处理业务的蔡某喜。 李某强明知蔡某喜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便将铝灰以300元/吨的价格交给蔡某喜处置。 蔡某希联系李某等当地取货人员后,通过“云某希”货运平台发布货运信息。 随后,58名卡车司机接到平台指令,从太原造船厂运走了58辆卡车约1897吨铝灰。 除公安机关及时扣押的15辆车辆外,其余43辆车辆在江苏扬州、淮安、镇江、江苏宿迁、山东郯城、浙江台州椒江等地被非法倾倒、填埋,造成严​​重土壤污染。污染,包括清理、运输和标准化。 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称,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往江苏倾倒。 该局立即展开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场进行土壤和水质检测。 经检查发现,该船厂产生的铝灰中无机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数量。 起诉标准为“三吨以上”,相关人员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局随后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铝灰就地收集并填埋

现场倾倒的铝灰被查获

浙江省动员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深入上游生产废物场、中游堆放场、下游处置场对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证据并进行溯源核查。 并同时进行铝灰清除和处置。 专案组积极与江苏、山东倾倒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接,协调收集证据。 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的集中存放地和转运源地,划归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打击全链条犯罪。 经多方协调,办案组协助相关地方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办理。 侦查终结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先后将蔡某喜等49人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到2021年3月底,江苏、山东、浙江地区涉及6个地级市、10个倾倒填埋场、3个堆放场的铝灰全部运回三门县安全处置。处理。 共处置涉案铝灰(含土壤、废水)8226.09吨。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初期就受邀参与案件讨论。 通过深入分析铝冶炼加工厂产生废物的原理,提出“危险废物识别为主、损失识别为辅”的办案思路,并建议全部取样司法鉴定要点。 ,并进一步明确认定点不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协商,帮助追回起诉前经济损失1800万余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接收、堆放、处置倾倒铝灰、源头产生废物等严重犯罪的共18人提起公诉。 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后,建议依法申请缓刑; 卡车司机等22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不构成恶性,相对未受到起诉; 其处理的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疑,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9人被视为存疑,不予起诉。 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个月。入狱和罚款。 金额从32万元到1万元不等。 其中,9人因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被依法判处缓刑。 18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罪,无上诉。

【典型含义】

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切入点,精准打击违法犯罪。 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全国各地地面人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并在“云某”货运平台上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至3省6市。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跨省市、涉及面广,难以追查来源、核实垃圾填埋场。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询问侦查、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侦查过程中提取的客观证据,快速识别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精准打击犯罪。 同时,不遗漏任何污染点,清理、处理同步跟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

2.推进生产废弃物源头、货运平台行业行业治理。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铝冶炼厂未按要求配备环保设施、铝灰处理人员不合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向生产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和规范铝冶炼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以清堵结合为重点,对垃圾产生地市级范围内的铝灰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快速建成年处理4.5万吨铝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实现了“办一案”、“治一区”的效果。 检察机关还就“云某”货运平台监管缺失的问题向平台提出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健全货物在线审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违法货物在网上运输。

案例2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

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危废铁桶挖掘线索规范危废处置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刚等六人是收购加工危险废铁桶的作坊主。

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系倒卖危险废铁桶的“桶贩”。

被告付某喜等五人是“毛板”的收购者和销售者。

被告人门鑫等二人是危险废铁桶处理场所的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明知将含有化工原料、机油等危废铁桶加工成“原板”会污染环境环境。 仍向江苏、山东等地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购买含有机油、化学树脂、溶剂、苯类物质的废铁桶,并在潍坊、淄博交界处隐蔽处向被告人出租山东省东营市新任门等二人的废弃庭院和闲置房屋中,聘请工人将购买的危险废铁桶切割、压平、加工成铁板,然后出售给被告人付某喜等人。天津、潍坊、山东等地。 五个人洗了两遍,最终卖给了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公司。 共非法处置危险废铁桶800余吨。 在加工过程中,上述人员使用化学洗涤剂对桶内残留物进行冲刷或焚烧,并将桶内剩余油、废油及残留危险物质倾倒,未采取任何防渗或防护措施。 ,对周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污染土壤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17种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调查和刑事起诉程序】

非法运输危险废铁桶

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铁桶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牵头开展大规模危险废物检查整治行动。 发现辖区一小作坊正在切割、轧制废铁桶,现场布满油污。 。 经初步调查,确定为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遂将案件移送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局抽调200余名警力,采取协同行动、多点出击的方式,厘清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各方面固定证据,2019年3月26日集中查网,刘某刚等主犯和骨干成员全部被抓获归案。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事实调查和抽样鉴定问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件分析会,根据案件情况达成共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HW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污染有毒、传染性危险废物的废物包装、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有毒),同作为危险废物。 未进行物理隔离且污染了一般铁桶的废铁桶也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作为共同犯罪处罚。 因此,本案收购、销售危险废铁桶的人应认定为共犯。 鉴于上述人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均应将其认定为主犯。 工地出租人的作用较小。 可以认为是一个配件。 对危险废物取样鉴定有困难的场所,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调查人员应当联合取样,并由生态环境部门指派专家及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鉴定证书。方式。 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抽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向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提出建议。 并建议彻查涉案窝点、车辆、人员、企业。

为尽早发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例如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 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非法销售危险废铁桶的行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下发责令,要求企业生产、废弃物企业改进危险废物贮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废物包装。 公安建议控制再利用的信件。 为推动强化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险废铁桶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置。 与此同时,青州市公安局、环保部门三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先后将刘某刚等人移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先后对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提起公诉。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分别提出拘役四年至二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并可并处人民币六万元以下罚金至人民币5,000元。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犯环境污染罪,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宣判后,刘某刚等四人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1、注重以点带区,坚持深挖扩线。 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往往涉及生产、销售、收购、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 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查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 该案的成功办理,源于危险废物检查整治活动中发现的一条“洗桶滚板”线索。 通过沿线深挖,将危险废物桶空出企业、“拆桶”作业、运输司机、“清洗原板”犯罪四级黑色链条串联起来,成功以违法工业、废品企业为目标,引发系列案件一斗,最终摧毁了这个“立足”于潍坊周边、“覆盖”山东省、“辐射”全国的7个全省极其庞大的违法犯罪网络处置废弃包装桶一举斩断了黑色利益链条,揭开了危险废物包装桶处置的“潜规则”,真正做到了彻查到底。

2、注重追溯管理,构筑环保“防火墙”。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健康。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出具检察建议、公安建议书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规范整改; 同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并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危险废物,依靠人民共同防控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

洗孔环境污染案例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非法采金、洗孔及废弃矿山治理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夏某江是洗洞行为的发起人、组织者和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是洗洞活动的受益人,并协助夏某江组织洗洞活动。

被告人李某禄系洗洞行为的投资人和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福系洗孔行为的负责人、受益人。

矿井底部砾石(被选矿剂溶液冲走后的痕迹)

矿井内利用自然地形修建水库,溶解金矿石选矿剂。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时,得知这里有一处废弃金矿。 由于2003年北京禁止金矿开采,该地已荒废多年。为了牟利,夏某江联系熟悉矿业的被告人王某进行交涉。 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废弃矿山非法开采金提供便利; 该负责人与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山非法开采黄金牟利。 随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禄出资购买采矿所需的设备和物品,并找到被告人陈某福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进行金矿开采。 2020年7月至8月,夏某江、王某、靳某平、李某禄、陈某福五人就合作方式、投资金额、利润比例达成一致后,组织工人使用特点:修建多个水库,使用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物质溶液,喷入矿井岩壁、底部碎石中非法开采黄金(常见称为“洞穴洗涤”)。 整个过程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采取废水废渣收集处理程序,导致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井底部土壤。 经检测,洗矿废水中含有总氰化物。 夏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严重污染了山体裂隙和矿井底部土壤。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在一废弃矿洞内抓获3名非法采金工人,并缴获作案工具。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环境污染和矿产资源破坏的双重危害。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执行对接协同工作机制,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等违法事项。 侦查启动时,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指向、证据固定等全过程中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密云公安分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并迅速开展调查取证。

关于非法开采,经调查发现,现场查获的活性炭是从金矿开采中获得的半成品,含有约115.45克金(Au)金属。 该矿产品的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 针对环境污染,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 经检测,废液中总氰化物浓度范围为51.6~218毫克/升,超出了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毫克/升。 但由于现场查获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并标有“有机环保”字样,犯罪嫌疑人辩称清孔过程无毒。 矿山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犯罪焦点。 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洗金作业原理和犯罪举证要求,提出了检测鉴定的基本内容和所需的鉴定能力。 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的专业鉴定机构。 经采样检测,该废水对水生生物有毒害作用,属急性Ⅰ类,有毒物质。 虽然作案者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其毒性比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更小、更稳定,但两者的化学反应原理基本相同。 废液洗涤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类危险废物。经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江、王某等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调查中,密云区公安分局重点对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来源、现场操作方式、被盗矿物的流向、被盗矿物的身份和责任等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人员。 同时,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证据审查,为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链提出明确指示。 由于夏某江等人洗洞的初步工作,导致含有剧毒的液体喷洒到矿井岩壁和底部碎石上,渗入裂缝和土壤。 清洗后的有毒废物散落在洞内,难以区分和称量。 为此,经过多次现场勘察,认定通过渗坑、裂隙等方式逃避监管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洗洞行为造成大量有毒废物堆积在矿洞,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潜在影响。 量刑情节。 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22年3月24日,夏江、王某涉嫌环境污染罪,被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被告人夏某江、王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犯有同类型罪的夏某江提起公诉。对犯罪并发挥组织作用的,依法严惩。 同时,审查中发现的另外三名同案犯的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随后,3名同案犯陆续前来办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密云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江、王某、金平、李路、陈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污染。 并处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结案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作出回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监督管理力度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从源头上避免类似犯罪的发生。 目前,废弃矿井已被封存。

【典型含义】

1、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共同解决问题。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中有毒物质的认定有严格的限制。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清孔”环境污染案件定罪的难点和关键。 随着科技的进步,此类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变得更加“有机”、“环保”,这大大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执法部门联手澄清,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在无法确定废渣数量时,通过有毒物质处置将渗坑、裂缝等逃避监管行为定为犯罪,尚属首例。 已经找到了可以作为参考的管理路径。

2、注重制度治理,筑牢防护屏障。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矿产资源执法机构积极开展系统化管理的“后半篇文章”。 从个案处理来看,深部挖掘的实施者需要沿着采矿线、靠近水源、手动搬运物品。 结合其他犯罪特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排查,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上级及时出台实施打击本地区“洗洞”非法采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有效消除同类型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防护屏障,真正达到“办一案、管一管”的效果。

案例4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

跨省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案例

【关键词】

省际协作举报废旧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犯罪及奖励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锐系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点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等16人是向回收点转售废旧铅酸电池的商贩。

被告人李某光等7人是废铅酸电池回收点的工人。

被告人孟某国等四人是从回收站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并用于非法炼铅的人。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分别送达)

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义,先后在相关工厂、庭院进行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光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泉镇等地的小树林或小树林中,聘请被告人李某光等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蓄电池收集的酸液通过渗坑、排入土壤或通过下水道等方式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公共排水系统。

现场查获的废铝电池

渗坑排放

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仍将非法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150余吨至10余吨不等出售给李某等人。 并参与排酸倾倒。 经认定,上述废旧铅酸电池及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铅、酸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检测,上述多处土壤的铅含量和酸价均明显高于正常土壤,已受到严重污染。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将加工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3600余吨出售给森公司,并销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等地。 被告人孟某国等人。 被告人孟某国等人将收购的废铅酸电池用于非法炼铅,严重污染环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武清区一处闲置庭院周围长期存在刺鼻气味,影响生产生活。 接到举报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查明武清区和武清区三个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黑窝点”。李某文等三名涉案人员。 我们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进一步深入研判,逐步摸清了该团伙上下游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为集中打击奠定了基础。 2020年7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出动120余名警力,成立3个抓捕组,会同30余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巡查检查人员,对并当场抓获李某。 温某、李某光等回收点经营者和工人,以及倒卖废铅酸电池的商贩,查获废铅酸电池170余吨。 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给予20万元重奖。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文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市公安局侦查。

武清区检察院提出深挖废铅酸蓄电池来源、深入调查窝点经营情况、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等工作建议。 通过深入侦查犯罪线索,武清公安分局发现多人将废旧铅酸蓄电池倒卖至多个回收点的线索。 并先后抓获赵某等27名商贩和1名向回收点转售废铅酸电池的商贩。 回收点的辞职工人还被发现非法收集、拆解、处置废旧铅酸电池3600余吨。 武清区检察院和武清市公安局对先后抓获的28名上游经销商是否构成共犯进行了调查。 其中,赵某等16名上游经销商明知李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多次低价向其出售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参与回收时打孔排酸的行为点,应视为污染。 环境犯罪同案犯由武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其余12人仅将少量废旧铅酸电池转售给李某文等人,并未参与排酸。 其系一般犯,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不应视为犯罪,武清市公安局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案发地土壤、水采样检测结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清区检察院发现,回收点的废铅酸蓄电池还流向在外省区非法冶炼铅的孟某国等人(孟某国等人长期从事非法收集、处置行为(危险废物已在其他省市查处)。 为彻底查处废旧铅酸蓄电池流向,彻底摧毁倒卖废旧铅酸蓄电池网络,检察机关和专案组乘胜追击,联合其他省区联合打击废旧铅酸蓄电池倒卖网络。污染环境的省级利益链。 一是拓展线,瞄准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案件涉案上下游犯罪嫌疑人。 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网上远程办案协作机制,与其他省区快速交换共享证据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分子恶意串通。 隐藏证据。 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武清区检察院和武清市公安局联合派员赴全区林西县、吐泉县等地开展补充侦查、讯问和侦查工作。证据收集,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全面、客观还原案件事实。 三是通过网络视频随时与外省区有关部门对接,沟通案件进展,充分研判各环节参与者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确保定罪量刑案例的准确性和平衡性。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李某文等26人提起公诉。 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四年以上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金额为10万元至3000元不等,判决已全部生效。 另一案侦破后,孟某国等四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典型含义】

1.多部门、跨省份协作,增强出击合力。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时,以“人”为中心,负责抓捕、审讯; 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材”,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土壤的前期封存和采样监测,并尽快出具环境报告。 鉴定报告形成办案机制,实现无缝执行、涉案物品保管和移交顺利、案件快速侦破和解决。 检察院及时派员参与上下游刑事取证工作,及时就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普遍侵犯涉案人员角色提出意见建议,并针对性指导提取固定证据。 该案依托跨省市联动联动、办案、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深挖、拓展全链条,打击天津、内蒙、河北6个窝点,摧毁3条利润链进行处置废旧铅酸电池。

2.举报奖励构建共治架构。 举报奖励制度对于鼓励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保护执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行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要求各地扩大举报奖励制度。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规范奖励程序,完善举报人保护。 天津通过有奖举报平台查处了多起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犯罪和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形成了公众支持、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在此情况下,天津市对举报人进行重奖,极大地激发了群众参与环保督察的积极性。 2021年下半年,全市环境问题信访举报件数同比增长39.3%。 2022年,全市举报奖励案件数量是2021年的8倍。

案例五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

非法处置废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空气污染快速侦查、危险废物查明量追加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谢某华系圣墨克(上海)油墨公司EHS(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危险废物桶供应商。

被告人李某松是负责联系提供者和处置方的中介人。

被告人李某国系该无证垃圾收集站负责人,也是危险废物桶的实际处置者。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华利用负责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事宜的职务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秘密转移大桶3386桶、小桶4565桶。公司危险废物桶。 交给李某松非法处置,收取效益费31万余元。 李某松从谢某华处收到上述废桶后,称重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李某国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海市青浦区10号路从事废物收购活动。 期间,李某国将非法处置废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渗坑直接排入辖区地下水。 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李某国垃圾收集站执法检查中,查获未经处理的废桶3.44吨。 经检测,事发当天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桶均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 现场水坑为渗坑,无防渗措施。 渗坑内总镍、总锌等指标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恶臭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值。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堆放场地

非法压缩、切割废桶

2020年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青浦区某路10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该标签可以追溯到谢某华工作的油墨公司。 当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青浦公安分局联合开展联合行动,对青浦区某路10号多点进行土壤、水、大气采样,并开通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刑事立案当日就关注该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座谈会,讨论涉案废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案件是否与一个单位。 就犯罪行为、犯罪未遂认定、主犯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

鉴于所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挥发性特征,可以通过及时监测环境空气来确定污染后果的证据。 一方面,案发时迅速侦破。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废气快速检测仪对涉案区域空气进行快速检测。 通过各点高浓度废气的数值变化,确认废气来自废桶。 聚集区域扩散出去,然后直接排除外部环境。 另一方面,立案准确检测后,邀请专业监测部门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对涉案场地边界空气及上风向区域空气进行采样采样,并利用准确数据来识别废气超标排放,同时排除上风向的存在。 废气污染源的可能性,从而有效证明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

获取有关过去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的证据。 一方面,调取了油墨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倒转了以往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证实谢某华还通过李某松委托多人处置危险废物。 另一方面,固定行为者处置危险废物的模式违反了市场交易规则,事实证明,交给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不赔钱,还有利可图。 最终,又查明谢某华处置废桶50余吨,获利31万余元。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排除单位犯罪。 通过询问墨水公司主管和保安人员,并调取监控摄像头,证实墨水公司管理层存在疏忽,但并不知情。 非法处置废桶是谢华为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相结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协商。 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环境修复费用,并预付15万元、8.5万元。分别。 元和85,000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上述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同年4月2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犯有环境污染罪,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 分别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国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与污水排放、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处罚金额为1万元以上8000元以下。 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向油墨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危险废物处置。 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 油墨公司回应称,已按照检查建议所列事项进行整改。 2022年2月和2022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收到答复后两次对油墨公司进行回访。 配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现场宣讲、培训指导等形式,将法律送入企业,将法律普及到一线。 推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建立规章制度,依法经营。 同年,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和涉案企业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一方面,针对重点危险废物开展“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百日行动”、“固体废物专项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辖区内废物管理单位杜绝新上违法生产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全区垃圾回收站进行了全面普查,执法检查覆盖近30户,对无证回收站依法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典型含义】

1、根据危险废物的挥发特性,通过实时检测固定空气污染证据。 在非法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案件中,犯罪行为是否对外部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案件的核心要素。 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或危害,本质上可以从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操作标准、污染物是否与外界接触等方面来判断。环境。 这种情况下,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时,鉴于正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来解决环境污染后果的取证问题。 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被认为是为了确保罪与罚相称。 同时,本案通过“案发时快速侦查+立案后精准侦查”的模式,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案前取证困难的问题。刑事立案由侦查机关立案,提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质量和效果。

2.根据线索,额外查明过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危险废物的案件,一般只能确定现场查获的数量,难以确定过往的数量。 本案中,在所有实际处置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危险废物台账、被告获利金额等书证计算出过往危险废物处置吨位。 另一方面,被告将处置交给他人,不但没有缴纳费用,而且实际上有利可图,而且最终处置者都是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废物购买者,由此推断,其处置方式过去的危险废物必然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因此可以准确确定过去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案例6

江西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

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副产盐”溯源特征污染物来源,先识别后收费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产盐”非法收集、处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产盐”非法经营者。

被告人钟某华系“副产盐”非法运输、处置者。

“副产盐”是指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 由于生产条件多样、成分复杂,毒性性质复杂。 一般需要按属性识别,按产品分类,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开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戴某兵冒称湖南某有限公司某分厂厂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印章,声称该公司需要“副产品”。盐”“以用于矿物冶炼为借口,多次以该公司名义向全国医药、化工企业收集处理“副产盐”,以获得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每吨来自相关公司。

2017年10月,因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一出租仓库堆放的“副产盐”气味刺鼻,引起周边厂家多方举报,被告人戴某兵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肖某。 一定的生活。 双方达成处置协议,戴某兵、钟某华负责将“副产盐”运至肖某胜指定地点,并以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向肖某胜支付“补贴”。 随后,肖某生又化名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租用场地,以“临时堆放原料”为名堆放“副产盐”。

露天堆放的“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将不同企业生产的1200余吨、211吨“副产盐”拆包、混合,运至其租用的青山湖区。肖某生。 站点和新区站点。 肖某生将上述“副产盐”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后来他换了手机号码,就失去了联系。 结果,两地堆放的300多吨和70多吨“副产盐”散落一地。 造成周围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 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全部浸出有毒,且含有超标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代码为HW02/HW04/HW11。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在该区乐华镇租用一间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 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危险废物,具有有毒、危险特性。 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胜涉嫌环境污染案件移送新建公安局处理。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并积极听取新建区检察院意见。 双方当事人会同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性质和取证方向进行多次讨论和研判,确定调查方向为查明有害物质的类别、来源和流转情况。浪费。

经初步调查,涉案“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 进一步调查发现,本案“副产盐”源自两省10余家工业及废弃物企业,流向多个省份。 鉴于案情严重、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督办此案,并派员赴新建区协调指导收购工作的关键证据。

针对本案堆积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的事实,新建公安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突击走访10余家涉案工业和垃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结合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收批准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认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工业、废弃物企业。 经过充分咨询并征求专家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重点废弃物产生企业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样品与涉案“副产盐”中含有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2企业之间高度互联。 鉴于两家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对生产中的“副产盐”进行管理和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将与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涉及的公司。

针对肖某胜等人主观不知道其属于危险废物,客观上是“临时堆放并出售给水泥厂”而不是“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辩称,本案——办案机构正在对肖某的案件进行整改和完善。 学生等人在提供长期堆放无防护措施的“副产盐”、假名租赁场地、更改联系方式等客观行为证据的同时,联系并走访了省内多家水泥厂,收集信息。关于水泥生产中不必要和不必要的材料。 确认了未购买涉案“副产盐”的事实,进一步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

针对该案鉴定成本较高的问题,新建区公安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接收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环境资源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和恢复资金,支付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生的司法鉴定、应急处置、生态恢复等费用。 将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运用到刑事案件办理中,委托江西核工业局监测研究中心对涉案全部“副产盐”首先进行检测案子。 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具有2.4.6-三氯酚浸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鉴定为危险废物。 鉴定后,新建区、青山湖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相关“副产盐”流向多省问题,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核查涉案线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污染环境的“副产盐”。 各地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新成立的公安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证据。

2021年1月12日,新疆公安分局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戴某兵、钟某华、肖某胜以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后,戴某兵、钟某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 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向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戴某兵等三人提起公诉。 同年9月18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 袁某、肖某胜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钟某华以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戴某兵提出上诉。 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一、精准打击“副产盐”黑色产业链。 化工行业,特别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 个别垃圾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处置成本、谋取非法利益,相互串通,放任不必要的垃圾产生。 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副产盐”,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一般来说,调查此类案件很困难。 本案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通、处置等问题,深入案件查处,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黑色产业链的精准打击。

2、积极探索“先考核、后付费”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认定成本高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题。 本案中,司法和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 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和保管各类环境资产案件的赔偿和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提供环保服务。 为资源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探索运用“先鉴定、后缴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动案件高效办案提供参考。

案例7

重庆市永川区吴某健等8人

非法处置油浆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页岩气钻探含油泥浆省际协作机制行业风险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吴某建系某煤矸石砖厂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彭某宏是吴某健雇佣的卡车司机。

被告人常某、陈某、李某系第三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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