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日期: 2024-04-07 23:02:53|浏览: 27|编号: 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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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10月4日批准 1998年1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88《废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度限额标准,以年度限额代替原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进行分类。 以本标准实施日期为依据分为两个时间段。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单位,执行第一期规定的标准值; 1998年1月1日起建造的单元,执行第二期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实施的原则。 造纸工业、造船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船东使用萃取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苛性碱等所排放的废水纯碱、聚氯乙烯行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其他排放废水的单位应当符合本标准。 除上述12个行业外,本次修订还纳入了以下17个行业已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第一期标准值基本保持原标准新扩大水平,以控制修订后的17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纳入的特征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 。 第二期比原标准增加40项控制项目,COD、BOD5等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严格。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88,同时代替下列标准:

GBJ48-83医院废水排放标准(试行)

-83甜菜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3甘蔗及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3石油开发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3胶片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4石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铁路货运洗车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于1973年首次发布,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 为了保持地下水良好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和年份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工业排放不重叠执行的原则,造纸行业执行-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行业执行-85《海洋石油开发行业含油废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行业执行-9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业执行-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行业执行-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执行-92《钢铁工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空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93《航空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1~14470.3-93和~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 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95《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标准。

1.3本标准发布后,新增国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截至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进行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82海水质量标准

-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

是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水的总称。

3.2 位移

指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排放水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工厂锅炉和电站排水。

3.3 各污水排放单位

指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污水排放单位。

3.4 其他污水排放单位

指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三类水域(指定保护区、游泳区除外)的污水和排入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执行一类标准。

4.1.2 排入四类、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应当符合二类标准。

4.1.3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应符合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4.1. 在一类、二类水域、三类水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水域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根据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总量,确保验收。 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污染物按其性质和控制方法分为两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无论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要求本标准的规定(采矿业的尾矿坝出口不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如下:

4.2.2.1 1997年12月31日前新建(含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新建(含改扩建)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含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当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污水从同一排放口排放,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应按附录A计算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

4.3.3 年度最高允许污染物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88《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装置) mg/L

表3 部分行业最大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单位)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单位)

表5 部分行业最大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单位)

5 监控

5.1 采样点

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4.2.1.1、4.2.1.2的规定设置采样点。 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取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工业废水的监测频率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如果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则每2小时采样一次; 如果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则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平均值计算。

5.3 位移

它由最大允许排水量或最小允许水回用率控制,两者均基于月平均值。

5.4 统计

公司原材料使用情况、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度或年度报告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表6 测量方法

6标准实施监督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能保证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能够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备案。

附录A

(标准附录)

当一个排放单位从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工业废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C 混合)。

式中:C Mix——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m3/t(产品)(本标准未规定的行业,最大允许排水量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Yi——分别代表某种工业产品的产量(t/d,按月平均值计算)。

附录B

(标准附录)

工业污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式中:L减——工业污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负荷,kg/t(产品);

C——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某行业最大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附录C

(标准附录)

某污染物年度最高允许排放总量计算:

式中:L总计——某种污染物年最大允许排放量,t/a;

L负——某种污染物年最大允许排放负荷,kg/t(产品)

Y——核定年产品产量,t(产品)/a。

附录D

(标准附录)

D1显色剂总量的测定--169成色剂法

胶片冲印综合废水中存在的显色剂很难检测。 国内外介绍的方法一般仅适用于显影水和冲洗水中显影剂的检测。 该方法可快速检测综合废水中的显色剂。 当废水中同时存在多种显色剂时,用本方法测得的量为多种显色剂的总量。

D1.1 原理

洗片废水中的彩色显影剂可被氧化剂氧化。 当其氧化物在碱性溶液中遇到水溶性偶合剂时,立即偶合形成染料。 不同结构的显色剂(TSS、CD-2、CD-3)与169偶联剂偶联形成染料时,其最大吸收光谱波长均在550nm,在0~10mg/L范围内符合比尔定律。

以TSS为例,响应如下:

D1.2 仪器和设备

721 型或类似分光光度计和 1cm 比色池

50mL、100mL 和容量瓶

D1.3试剂

D1.3.10.5%偶合剂:称取0.5g 169偶合剂,置于装有100mL蒸馏水的烧杯中。 搅拌的同时,加入1~2粒氢氧化钠,使其完全溶解。

D1.3.2 混合氧化剂溶液:将0.5g、.0g、.0g、.0g CuSO4·5H2O依次溶解于100mL蒸馏水中。

D1.3.3 标准溶液:准确称取照相级彩色显影剂(生产中最常用的一种)100mg,溶于少量蒸馏水中。 将其作为保护剂溶解,移入1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刻度,摇匀。 该标准溶液相当于0.1mg/mL,使用前必须配制。

D1.4步骤

D1.4.1 标准曲线的制备

向6个50mL容量瓶中加入下列不同量的显色剂标准溶液。

向上述 6 个容量瓶中各加入 1 mL 偶联剂溶液,加蒸馏水至刻度。 分别加入1 mL混合氧化剂溶液,摇匀。 在5分钟内用分光光度计测量不同样品染料在550nm处的光密度(数字0为零),并绘制不同显色剂含量对应的光密度曲线。 横坐标为2、4、6、8、10mg/L。

D1.4.2 水样测定

取2份水样(通常为20mL),置于两个50mL容量瓶中。 一份用于测量水样,另一份用于空白测试。 将 1 mL 耦合剂溶液添加到前者测量的水样中。 然后分别向两瓶中加入蒸馏水至刻度,其他步骤与标准曲线的制备相同。 以空白液为零,测定水样的光密度,在标准曲线上找出相应的浓度。

D1.5计算

标准曲线求得浓度×50/a=废水中显色剂总量(mg/L)………………(D1)

式中:a——为采样废水的mL数。

D1.6 注意事项

D1.6.1生成的品红色染料的光密度在8分钟内稳定,因此应在染料生成后5分钟内测量。

D1.6.2 该方法不包括黑白显影剂。

D2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方法

胶片印刷废水中含有不同量的红血盐漂白液,它会部分或完全氧化排出的显影剂。 因此,在一种情况下,废水中存在显影剂及其氧化物,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仅存在大量氧化物。 而且没有开发商。 该方法测量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况下是废水中显影剂和氧化物的总量,在第二种情况下是废水中原始显影剂氧化物的含量。

D2.1 原理

最常用的显影剂具有氢醌、对氨基苯酚和对苯二胺的结构。 经氧化、水解可得对苯二酚。 用溴或氯溴将显色剂氧化成显色剂氧化物,然后用碘-淀粉比色法测定。

以米图尔为例:

醌是强氧化剂。 在酸性溶液中,碘离子将对苯二酚定量还原为氢醌。 释放的碘当量可以通过淀粉产生的蓝色进行比色测量。

D2.2 仪器和设备

721或类似分光光度计和2cm比色槽,恒温水浴,50mL容量瓶,2mL、5mL和10mL刻度移液管。

D2.3试剂

D2.3.10.1N溴酸钾-溴化钾溶液:称取2.8g溴酸钾和4.0g溴化钾,用蒸馏水稀释至1L。

D2.3.21:1磷酸:磷酸加2倍蒸馏水。

D2.3.3 饱和氯化钠溶液:称取40g氯化钠,溶于100mL蒸馏水中。

D2.3.420%溴化钾溶液:称取20g溴化钾,溶解于100mL蒸馏水中。

D2.3.55%苯酚溶液:取5mL苯酚,溶于100mL蒸馏水中。 。

D2.3.65%碘化钾溶液:称取5g碘化钾,溶解于100mL蒸馏水中。 (使用时配制,避光保存)

D2.3.70.2%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加少量水,混匀,倒入500mL沸水中,继续煮沸5分钟。 夏季可添加0.2g水杨酸。

D2.3.8 标准溶液的配制:准确称取对苯二酚0.276g(分子量:110.11g)。 如果是照相级米醇(分子量:344.40g),则称重0.861g。 照相级TSS(分子量:262.33g)称取0.656g(或根据所用药物的分子量和纯度分别计算),溶解于25mL 6NHCL中,转移至250mL容量瓶中,加入蒸馏水加水至刻度。 该溶液的浓度为0.0100M。

D2.4步骤

D2.4.1 标准曲线的制备

D2.4.1.1 取25mL标准溶液,用蒸馏水稀释至此溶液浓度为0.0,即每毫升含对苯二酚0.25μmol(A液)。

D2.4.1.2 取25mL溶液A,用蒸馏水稀释至250mL。 该溶液的浓度为0.0,即每毫升含有0.25μmol对苯二酚(B液)。

D2.4.1.3 取6个50mL容量瓶,加入标准稀释液(B液)0; 0.1; 0.2; 0.3; 0.4; 分别为0.5μmol对苯二酚(即4.0;8.0;1​​2.0;16.0;20.0mL B)。 溶液),加入适量蒸馏水,使每个容量瓶中的溶液约20mL。

D2.4.1.4 使用刻度移液器添加 2 mL 1:1 磷酸。

D2.4.1.5 用移液管吸取 5 mL 饱和氯化钠溶液。

D2.4.1.6 用吸管吸取2mL 0.1N 溴酸钾-溴化钾溶液,尽量不要贴在瓶壁上。 用少量水冲洗瓶子的侧面并摇匀。 溶液应呈浅黄色氯溴化物颜色。 放入35℃恒温水浴中,放置15分钟。

D2.4.1.7 取2 mL 20%溴化钾溶液,沿瓶壁加入容量瓶中。 充分摇匀并置于 35°C 水浴中 5 至 10 分钟。

D2.4.1.8 用滴管快速加入1mL 5%苯酚溶液,立即摇匀,使溴的颜色褪去。 (如果添加缓慢,容易形成白色沉淀,无法比色)。

D2.4.1.9 冷却:在自来水中冷却3分钟。

D2.4.1.10 用吸管加入新配制的 5%碘化钾溶液 2 mL,冲洗瓶壁; 将其放入暗柜中5分钟。

D2.4.1.11 取0.2%淀粉指示剂10 mL,加入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刻度,盖上盖子,摇匀,置于暗柜中20 分钟。

D2.4.1.12 将显色试液分别放入2cm比色槽中,以试剂空白为零,在分光光度计上于570nm处分别测定5种溶液的光密度,绘制标准曲线。 横坐标为0.1、0.2、0.3、0.4、0.5μmo/50mL。

D2.4.2 水样测定

取适量水样(约1~10mL)置于50m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约20mL。 另取 50 mL 容量瓶加入 20 mL 蒸馏水作为试剂空白。 按照下面步骤D2.4.1.11至D2.4.1.12,测量水样的光密度,并在曲线上找出50mL中所含小分子的数量。

D2.4.3 需要消除干扰的水样的测定

当水样中含有六价铬离子并影响测量时,可用NaNO2将Cr6+还原为Cr3+,并用过量尿素去除过量NaNO2对实验的干扰,从而消除铬干扰。

准确称取水样适量(约1~10mL),放入50m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约20mL,加2mL 1:1磷酸,再加入3滴10% NaNO2,充分摇匀,放入35℃恒温水浴15min。 然后加入2mL 20%尿素,充分摇匀,置于35℃水浴中10分钟。 按照步骤D2.4.1.5至D2.4.1.12进行以下操作,测量光密度,在曲线上找出50mL中所含小分子的数量。

D2.5计算

水样中显影剂和氧化物C(以对苯二酚计)的总量按下式(D2)计算:

D2.6 注意事项

D2.6.1 本次测试步骤较多,耗时较长,需要仔细操作。

D2.6.2 所有使用的玻璃器皿必须用清洁液清洗。

D2.6.3 水浴温度必须精确为35℃±1℃,并且精确控制各步骤的反应时间。

D2.6.4 添加溴酸钾-溴化钾后,必须用蒸馏水冲洗容量瓶壁,否则残留的溴酸钾和碘化钾会反应生成碘,使光密度增加。

D2.6.5 对于不含铬离子的废水,水样可不经处理直接测定。

D2.6.6 如果水样太稠,测量前应预先稀释。

D3元素磷的测定磷钼蓝比色法

D3.1 原理

单质磷用苯萃取并氧化后形成的钼磷被氯化亚锡还原成蓝色铬化合物。 灵敏度比钒钼磷酸比色法高,且易于富集。 富集后,可提高元素磷含量小于0.1mg/L时检测的可靠性,并减少干扰。

当水样中砷化合物、硅化物和硫化合物含量分别为元素磷含量的100倍、200倍和300倍时,对该方法不会产生明显干扰。

D3.2 仪器和试剂

D3.2.1 仪器:分光光度计:3cm 比色皿。

D3.2.2 比色管:50mL。

D3.2.3 分液漏斗瓶:60、125、250mL。

D3.2.4 磨口锥形瓶:250mL。

D3.2.5 试剂:下列试剂为分析纯:苯、高氯酸、溴酸钾、溴化钾、甘油、氯化亚锡、钼酸铵、磷酸二氢钾、乙酸丁酯、硫酸、硝酸、无水乙醇、酚酞指示剂。

D3.3溶液的制备

D3.3.2 溴酸钾-溴化钾溶液:将10g溴酸钾和8g溴化钾溶解于400mL水中。

D3.3.32.5%钼酸铵溶液:称取2.5g钼酸铵,加入70mL 1:1硫酸溶液,待钼酸铵溶解后加入30mL水。

D3.3.42.5%氯化亚锡甘油溶液:将2.5g氯化亚锡溶解于100mL甘油中(可水浴加热促进溶解)。

D3.3.55%钼酸铵溶液:将12.5g钼酸铵溶解于150mL水中。 溶解后,将此溶液缓慢倒入:5的硝酸溶液中。

D3.3.61%氯化亚锡溶液:将1g氯化亚锡溶解于15mL盐酸中,加入85mL水和1.5g抗坏血酸(可保存4~5天)。

D3.3.71:1硫酸溶液、1:5硝酸溶液、20%氢氧化钠溶液。

D3.4 测量步骤

D3.4.1 当废水中元素磷含量大于0.05mg/L时,采用水相直接比色法,按下列规定操作。

D3.4.1.1 水样预处理

a) 萃取:将10~100mL水样转移至装有25mL苯的125mL或250mL分液漏斗中,振摇5分钟,静置分层。 将水相转移至另一个装有15 mL苯的分液漏斗中,振摇2分钟,静置。 弃去水相并将苯相合并到第一个分液漏斗中。 添加 15 mL 水,摇动 1 分钟,然后静置。 弃去水相,重复苯相用水洗涤6次。

b) 氧化:在苯相中加入10~15 mL溴酸钾-溴化钾溶液,摇匀2 mL 1:1硫酸溶液5 min,静置2 min,加入2 mL高氯酸,摇匀再次保温 5 分钟,转移至 250 mL 锥形瓶中,置于电加热下,缓慢加热板,以赶走多余的高氯酸并除去溴(不要溅出样品或蒸发至干)。 当白烟减少时,取下并冷却。 加少量水和酚酞指示剂1滴,用20%氢氧化钠溶液中和至粉红色,加1:1硫酸溶液1滴至粉红色消失,转移至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根据元素磷含量确定稀释体积)。

D3.4.1.2 比色法

移取适量上述稀释液于50mL比色管中,加入2mL 2.5%钼酸铵溶液和6滴2.5%氯化亚锡甘油溶液,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置于20~30℃。 ℃反应20~30min,倒入3cm比色皿中,在分光光度计上于波长690nm处测定光密度,试剂空白为零。

D3.4.1.3 直接比色工作曲线的绘制

D3.4.2 当废水中元素磷含量小于0.05mg/L时,应采用有机相萃取比色法。 请遵循以下说明:

D3.4.2.1 水样预处理

萃取比色法:移取适量氧化稀释液于装有 3mL 1:5 硝酸溶液的 60mL 分液漏斗中,加入 7mL 15%钼酸铵溶液和 10mL 乙酸丁酯,摇匀 1 分钟,弃去水相,得添加到有机溶液中。 加2mL 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然后加入1mL无水乙醇,轻轻转动分液漏斗使水滴滴下,沥干水相,将有机相倒入3cm比色皿中,分析在光谱仪中。 使用光度计在试剂空白为零的情况下,在波长 630 或 720 nm 处测量光密度。

D3.4.2.2 有机相萃取比色工作曲线的绘制

D3.5计算

按式(D3)计算直接比色法和有机相萃取比色法测定的1L废水中元素磷的毫克数。

式中:G——由工作曲线求得元素磷的量,μg;

V1——取废水样品的体积,mL;

V2——氧化后废水样品的稀释体积,mL;

V3——取比色时稀释液的体积,mL;

D3.6精度

平行测定的两次结果之差不应超过较小结果的10%。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品中元素磷的含量,测定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D3.7 样品保存

采样后,将水样的pH值调节至6~7,装入塑料瓶或玻璃瓶中保存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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