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废水
-1996 而不是 -8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治理水污染,保护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良好质量, 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制定本标准。
一、学科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污水排放方向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1.2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机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重叠的原则,造纸行业实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船舶实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83)》,船舶工业实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海洋石油开发行业实行《海洋石油开发行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85)“,纺织染整行业实施《纺织染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肉类加工业实施《肉类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合成氨行业实施《合成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钢铁行业实施《钢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排放标准(-92)“,使用航天推进剂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3)》,军械工业执行《军械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4470.3-93和~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排放标准,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适用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工业水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业,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本标准将不再执行。
2. 参考标准
这
以下标准中包含的规定构成本标准的规定,在本标准中引用。
-82 海洋水质标准
-8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量:指生产过程中直接在工艺中使用的水的排放。它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工厂锅炉和电站排水。
3.3 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污染物排放。
3.4 其他污染物排放:指某项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以外的所有污染物排放。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排入第三类水域(指定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第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4.1.2 排入IV类、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的污水,应实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按三级标准执行。
4.1.4 无二级污水处理厂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的功能要求,分别按4.1.1和4.1.2的规定执行。
4.1. 在划定的I.类、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内,应当禁止新建排污口,并按照水体的功能要求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和控制方法分为两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论工业和污水排放方式,或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均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取样,其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采矿业尾矿坝出口不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在排污装置排放口取样的II.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I.类污染物和II.类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4.2.2.1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机组(包括改造扩建)的水污染物排放必须按照表1、表2和表3的规定进行。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在建(包括改造扩建)的机组,按照表1、表4、表5的规定进行水污染物排放。
4.2.2.3 建设(含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格)核准日期划分。
4.3 其他
4.3.1 同一出水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污水,且各类污水排放标准不同时,混合出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废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年允许最大排放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88《辐射防护条例》。
表1:I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总汞
0,05
烷基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