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 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24-04-28 23:03:56|浏览: 10|编号: 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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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 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景区管理所、市属各单位:

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 年 2 月 22 日

恩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2022年版)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恩施州公自交发[2022]56号)精神, 1)、恩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交易(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采购)中心)结合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一般原则

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全面提高恩施市政府采购标准化、标准化、电子化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实施方法

(一)货物类别。

1. 服务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点阵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办法;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恩施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应项目在约定供应商范围内采取招标或者谈判方式。并符合相关通知的要求。

2、信息安全设备、LED显示屏、一体机、家具等。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约定的供应商范围内采用招标或者谈判的方式采购相应的物资。符合相关通知要求的事项;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也可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3、基础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采购正版软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296号)精神,实名注册后即可自行购买正版软件在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网上进行。

4、客车(轿车)、公共汽车、复印纸。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办法;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恩施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项目在约定供应商范围内采取直接采购。相关通知的要求。

5、电梯、空调(不含中央空调、精密空调,单品或者批量10万元(含)以上)。 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二)服务类别。

1、法律服务(公证服务除外)。 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作为单独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办法。

2.信息技术服务。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为6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通知要求,采取招标或者相应项目在约定供应商范围内的谈判方式;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也可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3、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云计算服务。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作为单独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办法。

4、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或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应当按照“1+”的规定,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指定供应商中进行招标。 3、报价方式采购有两种方式:或协商,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供应商。 “1+3报价方式”的具体操作为: 1、购买方首先选择指定服务商对待修车辆进行检查。 当维修金额超过10万元(含)时,购买者选择供应商根据电商平台附带的维修清单填写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后,将维修清单电子表格发送至购买者邮箱; 2、采购方打印收到的维修清单电子表格,提交采购方分管领导审批; 3、经分管领导批准,采购人除已自行选定的1家指定服务商外,还需再选择3家指定服务商并通过电商平台发起竞价或谈判; 4、购买者自主选择如因报价原因无法确定其中一家指定服务商为交易供应商的,购买者需赔偿车辆检验拆解费1000元; 5、采购方确定供应商报价时,应包括采购方选定的另外三个供应商。 加上上述车辆检验、拆装费补偿标准后,将指定服务商的报价与购买方选定的指定服务商的报价进行比较。 (三)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5、车辆加油服务和机动车保险服务。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或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可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指定服务商采购,或你可以出价。 和谈判; 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采购。

六、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含绩效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通知要求,采取招标或者谈判的方式相应项目的约定供应商范围内的方法;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也可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7、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单独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1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采购单位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在约定供应商范围内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采购相应项目; 个人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或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采购。

(三)工程类。

1.装修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无关的独立修缮工程)、修缮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无关的独立修缮工程)结构)。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采购或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对相应项目进行招标。 或协商购买。 (三)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应当作为单项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4、其他事项

(一)采购单位要主动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认真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需求调查,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组织合同履行验收,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市交易(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协议和指定供应商入围,监测电商平台交易行为和采购价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各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交易(采购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共同督促供应商提高合同履约质量。

(三)市交易(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在市政府集中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需要安全保密、应急救援、防疫救灾或者上级统一部署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议执行有效期:2022年2月22日—2022年12月31日(恩施交易(采购)中心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延长期限)。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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