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捕获102只“青蛙”获刑半年

日期: 2024-04-24 12:09:12|浏览: 13|编号: 5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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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捕获102只“青蛙”获刑半年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湾客户端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给公众健康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狩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2月28日,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典型案例。

情况1

“受害者”:椋鸟、喜鹊等 涉及数量:超过12,500只

案件基本事实:2017年9月至10月、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熊某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使用捕鸟器、铁丝网等工具捕捉鸟类。 小玳瑁、黄眉玳瑁、玳瑁、八哥、喜鹊、棕头乌鸦等野生鸟类被出售以获取利润。 其中,2017年9月、10月捕获各类野生鸟类11000余只,2018年9月、10月捕获各类野生鸟类1500余只。被告人王某鹏明知是熊某发非法捕获的野生鸟类。 ,但仍然多次购买,后来又出售以获取利润。 他总共从熊某发那里购买了600多只野鸟。

判决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发违反狩猎规定,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王某鹏明知犯罪所得物品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 据此,判处熊某发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某鹏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2

“受害者”:山鸠 涉案人数:40

案情基本情况:2016年12月2日18:00至24:00,被告人唐某友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肥西县丰乐河大堤原店段以夜间照明的方式使用自制弹弓。 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猎杀鸟类40只。 经统计,共发现非法猎杀鸟类40只,其中死亡15只,活着25只。 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山鸠,属于“三类”。 其中,25只活体动物被公安机关释放。

判决结果:肥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友违反狩猎规定,采用禁用夜间照明方式猎杀国家“三优”保护动物山斑鸠4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此,判处被告人唐某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人民币4500元。

案例3

“受害者”:河麂 涉案动物数量:3

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涛携带由蓄电池、升压器、绝缘杆、铁丝组成的电网前往包公镇燕山天王家山南坡的芋头地。肥东县,以捕捉野兔。 狩猎 3 只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20日上午,王某涛将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3只以1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40元。 经鉴定,这三只被猎杀的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涛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140元。

判决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3只。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狩猎珍稀野生动物罪。 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20元。

案例4

“受害者”:金丝蛙、黑斑蛙等 涉案数量:102只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灯、编织袋等工具前往长丰县。 水浒镇张茨村田野里有人捕猎野蛙。 7月4日凌晨,长丰县公安局巡逻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捕获了这只青蛙。 现场共查获两名被告人猎杀的青蛙102只。 上述青蛙经鉴定为黑斑蛙和金丝蛙,均属于“三类”。 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长丰县公安局释放了捕获的青蛙102只。

判决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杀金丝蛙、黑斑蛙102只,破坏野生动物。 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此,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受害者”:黑水鸡、白骨鸡等 涉案数量:433只

案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思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擅自使用公共诱捕器、尼龙网等工具,用网等方式捕捉水禽,并出售牟利。 接到群众举报后,庐江县公安局从熊某四处家中查获水禽及相关捕鸟工具433只。 经鉴定,查获的鸟类为黑水鸡328只(其中死亡3只)、白骨鸡104只、巨型鸭嘴兽1只。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思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所有被活捉的鸟类均已被释放。

判决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狩猎规定,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此,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湾客户端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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