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废含镍催化剂跨省转移事项的

日期: 2024-04-13 13:08:10|浏览: 27|编号: 4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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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废含镍催化剂跨省转移事项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8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分公司废含镍催化剂

跨省划转事项审批

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

贵公司报批的250吨废含镍催化剂跨省调运申请材料已收到。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鲁环函[2015]53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1、贵公司同意将250吨HW46废含镍催化剂(废物代码:900-037-46)转让给山东淄博七力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加工。 转让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2、贵公司在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发票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数量转运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危险废物转运发票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环境破坏。 污染风险。 危险废物必须在转运前3天向当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将预计到达时间和路线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毕后,应及时记录,并于十日内将第二联危险废物转移单报当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3、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 接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报途经省份的地级以上市级环保部门,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单证管理,对转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报告到我们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2 月 26 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经)、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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