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

日期: 2024-05-07 02:03:53|浏览: 18|编号: 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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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年于2017年5月27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年实施日期2017年10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于产生源的固体废物识别

5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鉴别

6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8 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按产生源的鉴别标准、利用、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按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鉴别。

液体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专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solid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尚未丧失使用价值但已被遗弃、遗弃的固态、半固态和气态容器中的物品和物质,以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中包含的物品和物质。

3.2 固体废物识别固体废物是指判定某种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使用

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将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宜的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是指通过焚烧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有害成分或者消除其有害成分的活动。最终将固体废物转化为符合环保法规的填埋场活动。

3.6 目标产品

它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品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与目标产品一起产生的物质。

基于产生源的固体废物识别

下列物质被视为固体废物(第 6 章中包含的物质除外)。

4.1 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a)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因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标准(规范)或者质量原因,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按原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例外情况包括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或全行业产品标准的中高档材料,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返工(返工)的材料;

b) 因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 因受到污染、混入或者混入无用、有害物质,致使其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按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由于其使用寿命已过而不能继续用于其原定用途的物质;

e) 被执法机关没收的需要报废、销毁或者进行其他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药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f) 以废物处理为目的而生产的、没有市场需求或者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的物质;

g)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人为灾害因素造成损坏而不能继续用于原用途的物质;

h)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 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不能按其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a) 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下脚料、残料等;

b) 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镀、提纯、改性、表面处理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鳞、铁合金渣、锰渣;

2)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渣、电镀槽渣、酸(碱)浸渣、净化渣等湿法熔炼渣;

3)金属表面处理时产生的电镀槽渣和磨削粉尘。

c) 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粘土渣、油页岩渣;

2)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渣、电石渣;

3)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黄铁矿渣、盐泥等。

d) 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 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弃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油田溢漏物;

f)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与民用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及其他残留物质;

g)设施设备维护检修过程中,清除熔炉、反应器、反应罐、管道、容器等设施设备中的残留物和破损物;

h) 回收物料破碎、压碎、筛分、研磨、切割、包装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回料的粉尘、粉末;

i) 建筑物、工程等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剩余物等建筑垃圾;

j)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畜尸体等;

k)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弃物;

l)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弃物;

m)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副产品。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a) 烟气、废气净化除尘过程中收集的烟尘,包括飞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 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废物;

f) 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物;

g) 化粪池污泥和厕所粪便;

h)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烬;

i) 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

j) 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 江河、沟渠、湖泊、航道、海滨浴场等水环境中清理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恶臭、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膜等过滤介质;

m) 污染土地修复处理过程中,以下列方式处置或者利用的污染土壤:

1)垃圾填埋场;

2)烧毁;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n) 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质。

4.4 其他:

a) 法律禁止的物质;

b) 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识别

5.1 在任何情况下,固体废物以下列方式(第6.2条所列的除外)之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时,仍按固体废物管理:

a)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以土壤改良、土地改造、土地恢复等土地利用方式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 焚烧处置(包括焚烧获取热能和焚烧废物衍生燃料),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在燃料中;

c) 填埋处置;

d) 倾倒、堆放;

e)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处置方法。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按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产品进行管理(按照5.1条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或者行业通行的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 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限量;

在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并且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中的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产品时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 当没有替代原料时,不考虑此条件;

c) 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 下列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 不需要修理和加工并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生产时经过修理和加工后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 直接返回原生产工序或现场返回生产工序而不经过储存、堆积过程的物质; c) 污染土壤修复后用作土壤;

d) 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科学研究的固体废物样品。

6.2 按下列方式处置的物质,不按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直接遗留或者返回采空区的符合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煤矸石。 但不包括采矿废石、尾矿、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b)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按照监管要求或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处置。

6.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排入环境水体或城市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经中和处理后产生的符合7.1或7.2规定的废水。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i) 建筑物、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剩余物等建筑垃圾;

j)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畜尸体等;

k)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弃物;

l)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弃物;

m)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副产品。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a) 烟气、废气净化除尘过程中收集的烟尘,包括飞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 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废物;

f) 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物;

g) 化粪池污泥和厕所粪便;

h)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烬;

i) 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

j) 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 河流、沟渠、湖泊、航道、海滨浴场等水环境中清除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 烟气、恶臭、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膜等过滤介质;

m) 污染土地修复处理过程中,以下列方式处置或者利用的污染土壤:

1)垃圾填埋场;

2)烧毁;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n) 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质。

4.4 其他:

a) 法律禁止的物质;

b) 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鉴别

5.1 在任何情况下,固体废物以下列方式(第6.2条所列的除外)之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时,仍按固体废物管理:

a)直接施用于土地或通过土壤改良、土地改造、土地恢复等土地利用方式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 焚烧处置(包括焚烧获取热能和焚烧废物衍生燃料),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在燃料中;

c) 填埋处置;

d) 倾倒、堆放;

e)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处置方法。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按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产品进行管理(按照5.1条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或者行业通行的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 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限量;

在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并且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中的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产品时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 当没有替代原料时,不考虑此条件;

c) 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 下列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 不需要修理和加工并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生产时经过修理和加工后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 直接返回原生产工序或现场返回生产工序而不经过储存、堆积过程的物质; c) 污染土壤修复后用作土壤;

d) 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科学研究的固体废物样品。

6.2 按下列方式处置的物质,不按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直接遗留或者返回采空区的符合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煤矸石。 但不包括采矿废石、尾矿、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b)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按照监管要求或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处置。

6.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排入环境水体或城市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符合7.1或7.2规定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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