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日期: 2024-05-04 18:04:54|浏览: 17|编号: 6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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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排放标准》执行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文章总结了电镀废水和废气的污染产生和排放特征,分析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适用范围、《车间或生产设施内废水排放口的监测位置》 ”、间接排放要求、单位产品基准等方面提出了排水(气)量、监测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标准的实施和修订提出了建议。

为控制电镀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6月发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超过10年。

–2008年对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要求等都有要求。 但由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标准本身的缺失,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企业自检、日常环境管理等标准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污染源应当执行哪些标准、在哪里设置监测点、如何选择间接排放限值等,造成标准执行和使用上的差异。 与此同时,基线排水量和基线排气量很少使用,电镀污染物监测方法的新标准不断出现。

本文通过对常见实际问题的深入分析,探讨对-2008年的正确认识,以期为电镀企业实施标准、环境管理、标准制修订提供参考。

1.–2008年实施中常见问题

1.1 实际使用范围超出-2008年规定

–2008年《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而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的“电镀”的定义,利用电解作用对钢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在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称为发蓝。

–2008的适用范围是指狭义的电镀,同时也规定了阳极氧化工艺应参照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发蓝”的正确定义应该是:“将钢制工件置于空气中加热或进入氧化性溶液中,使其表面形成一层很薄的蓝色氧化膜”。 由此可见,发蓝并不属于阳极氧化,它们是完全不同的表面处理工艺。

近年来,我国表面处理行业新工艺技术不断发展。 化学镀技术是通过在溶液中添加还原剂而不使用电解而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或合金层的技术,被广泛使用。 有的生产企业只有化学镀,或者同时有化学镀和电镀。

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化学镀企业已于2008年实施。 虽然实际使用范围超出了2008年的规定,但化学镀污染物的特性与电镀污染物比较接近。 它们还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离子和大量有机污染物。 如果继续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威胁。

从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来看,化学电镀企业应参照2008​​年实施。

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的确定存在争议。

-2008年法规要求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七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位于“车间或生产车间”设施废水排放口。” 其他类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设置在“企业废水主要排放口”。

由于2008年并未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定义和具体位置,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其位置的认定争议较大,实际认定情况差异较大。 有的在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主要排水口处识别,有的在电镀企业生产场地或车间的边界处识别,有的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的出口处识别。

对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况,监测因子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只监测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的特定污染物,有的则监测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的7种重金属污染物。

监测位置的设置对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是否合格的判定影响很大。 若排放相同废水,车间排放口监测不达标,则与其他类型废水混合后,主出口监测可能达标。

电镀是不同工业领域的通用工艺。 纯电镀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应视为某一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其排放口为该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

设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的目的是防止稀释排放。 设置的核心思想应该是: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地方就是监测点。

此外,2008年第5.1.1条规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的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指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进行。 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该设施内进行采样。 “事后监测”,因此,当存在针对特定污染物的废水水质处理单元时,应在处理单元的出口处对相应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1.3缺乏间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2008年规定:“企业向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点位标准。 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者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并未直接要求间接排放情况下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协商确定。

——继2008年发布后,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监测方案》(环科函[2009]52号),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应设置间接一般污染物排放限值。 ,要求按一定比例(130%~200%)添加,对于难以有效去除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应设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2010年以后制定的大部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

在-2008年的实际执行中,间接排放项下“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确定,各地自行判断较大,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有的直接执行-2008年排放限值,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等同,有的则选择-1996年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当地间接排放标准。

当选择其他标准作为间接排放标准时,2008年部分“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超过“表2”限值的200%(见表1)。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大多基于生化法,如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氧化沟、SBR(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等,这些工艺可以处理电镀废水的化学需求。 氧气(CODCr)和氨氮,但不能处理铜和锌。 “其他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将电镀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污染物去除效果有限。

1.5 参考排量和参考排气量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

–2008规定了多层电镀和单层电镀的单位产品基本排污量,以及镀锌、镀铬、其他镀种、阳极氧化、发蓝等不同工艺的单位产品基本排污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是指“为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电镀件生产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是指“确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上限值”。 按浓度规定的生产单位单位面积涂装废气排放上限。”

当企业实际单位产品排量或排风量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量或基准排风量时,需要将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单位产品基准排量或基准排风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将换算后的浓度与–2008年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断。

当单位产品实际排(瓦斯)量低于或等于单位产品基准排(瓦斯)量时,监测结果可直接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断。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几乎没有对企业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瓦斯)量进行监测和计算,即不将企业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瓦斯)量与企业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瓦斯)量进行比较。标准值,但直接使用污染物的分析监测结果,该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起到判断是否达标的作用。

主要原因是这个指标不如排放指标直观。 使用时需要获取一定时间内的排水、排气量数据,以及相应时段的电镀面积等基础数据,才能进行计算。 某些类型的电镀产品的面积很难计算。 例如,异型螺丝、螺母、表针、钢笔等生产厂家在测量时往往采用称重的方式,而不采用电镀面积作为测量单位。 即使在大规模电镀产品的生产中,企业也很难利用电镀面积来测量每个电镀件。 因此,很难获得一定时间内电镀面积的基础数据。

–2008年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以单位面积电镀件的排水量和排气量为依据。 但排水量和排气量受涂层层数、涂层厚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涂层层数多,清洗次数越多,产生的废水就越多;涂层层数多,清洗次数越多,产生的废水就越多; 镀层越厚,电镀时间越长,产生的废气也越多。

不同的电镀产品在相同表面积下的层数和厚度不同,产生的废水或废气可能相差几倍或几十倍,如三层电镀和单层电镀的排水量,如以及镀硬铬和装饰镀铬。 排气量变化很大。 如果仅以电镀件单位面积基准排量和排气量来判断,无法适应和满足实际需要。

1.5 监测方法标准待更新

–2008年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第5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规定了电镀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在“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中规定了-2008年发布时尚未发布相关监测标准的铝(水中)和硫酸雾的监测方法。

-2008规定总镍的监测方法标准包括《水质镍的测定二乙酰肟分光光度法》(GB/-1989)和《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989)。 两种方法的最低检测浓度分别为0.25mg/L和0.05mg/L,测量范围分别为0.25~10mg/L和0.2~5mg/L。 不能满足2008年“表3”中镍总排放限值。 测定要求值为0.1mg/L。

目前,在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有的采用GB/–1989标准,检测超标即视为超标。 还有的采用石墨炉法或ICP-MS法,可测定总镍0.1mg/L。 。

——自2008年发布以来,已发布了12个适用范围相匹配的水和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包括可测定总镍0.1mg/L的方法标准(HJ700和HJ776)、废水测定方法。 废气中铝雾和硫酸雾的检测方法详见表2。

2.建议

(一)化学镀污染物排放按2008年执行。

(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应设置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地方。

当有特定污染物的废水水质处理单元时,应在处理单元的出口处对相应污染物进行监测。

(三)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发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导则等与2008年实施有关的管理文件中,必须按要求监测实际排水量和废气量,并折算成单位产品的排水量和排气量与基线排水量和基线排气量进行比较,以加强该指标的使用。

电镀企业在统计电镀产量时,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方法,并做好相应台账记录。 环保部门应加强该指标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更好地促进标准的实施。

(4)2008年修订,研究了适用范围和相应的排放限值,纳入化学镀,并将“阳极氧化”的定义修改为“对阳极金属表面进行良好的保护和装饰”“电解氧化”性或功能性覆盖层的过程”并添加“蓝色”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的描述,研究细化不同工艺下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数值。 此外,还可以参考《城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水质标准》(GB/–2015)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电镀废水的特点,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 CODCr等生化指标在现有直接排放限值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与现行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选择较小的放宽比例。 还需根据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标准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的内容,删除“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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