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司法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其专业领域的执法判断——田某诉武威市房管局行政

日期: 2024-04-29 23:08:12|浏览: 28|编号: 6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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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司法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其专业领域的执法判断——田某诉武威市房管局行政

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执法判断

——田某诉武威市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

未按照《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装修房屋,装修装饰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案件

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于20世纪90年代。 白德喜、天佑分别住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南苑公园4号楼1单元401室和501室。 他们是楼下楼上的邻居。 2017年3月,天佑公司在装修凉州区南关东路南苑公园4号楼4单元501室时,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拆除了卫生间、浴室的墙壁。 建造一面墙以扩大浴室面积。 2017年3月30日、4月20日,白德喜分别向武威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提出投诉和补充投诉,称其居住在南关南苑公园4号楼1单元。凉州区东路上述居民田友401室因违规装修,扩大了卫生间面积。 他擅自拆除了原来的卫生间和厨房墙壁,向外移动,增加了地板的集中荷载。 下方无承重墙支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请派人到现场检查核实。 并依法处理,为自己恢复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2017年4月5日、4月17日,房委会分别向天佑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拟行政处罚通知书》,书面通知天佑立即将被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并消除对建筑物造成的任何损坏。 存在安全隐患,但被申请人天佑公司未依法予以整改。 2017年4月21日,房管局作出五房行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分:对天佑的行政处罚: 1.责令天佑立即将拆除、改造的围墙恢复原状; 2、处以800元罚款。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被告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建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砖混墙体。 (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建筑实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节点、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主要结构构件。以及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直接传递到基础的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杆、柱、框架等。 柱、墩、楼板、梁、屋架、吊索等。”第三十五条规定“装修者未办理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申报登记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纳了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田佑在装修住宅时改变了建筑主体,田佑也承认自己对住宅进行了装修。 无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未申报或者提交设计方案的,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告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并无不当。 被告房管局对原告处以800元罚款并无不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房间无防水要求或者将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的,对装修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出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层的。擅自装载的,对装修公司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交原告天佑所有房屋的原始设计方案及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天佑是否‘不会有防水要求’。” “房间改成了卫生间和厨房。” 尽管原告天佑并未提出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但被告认定天佑“擅自超出设计标准或者按照规范增加楼层荷载”。 主观理解,庭审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定田某违反该条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责令改正”,但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出“立即恢复原状”。 这一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遵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田友撤销五方处罚的请求。被告房管[2017]001号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田友处以800元罚款; 2、撤销被告房管局2017年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天佑公司拆除、翻修围墙。 身体立刻恢复到原来的形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1、上诉人白德喜(原审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2. 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3、原判是否恰当。

关于上诉人白德喜(原审第三人)是否有权上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少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应当有权依法上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 上诉人白德喜对被上诉人田友的申诉、举报属于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不符合申诉人白德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股权有直接股权。 本案中,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原审作出的“五方星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并责令天佑立即恢复部分房屋拆除并改造墙壁使其恢复原状”,建筑物的存在无法消除。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楼下居民白德喜的生活安全。 因此,上诉人白德喜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但一审判决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规定。 关于原审被告房管局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活动。” 据此,原审被告房管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建议;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建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原有门和厨房的尺寸; (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节能效果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田佑将其房屋搬迁至凉州区南关东路南苑公园4号楼1单元501室。 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变卫生间、厨房墙面,拆除卫生间、厨房连接墙体,另为了扩大浴室面积而建造了墙。 ,属于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应改为浴室和厨房。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增加楼面荷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原审被告房管局接到上诉人白德喜的申诉后,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并传唤被上诉人田友及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在未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下,2017年4月5日和4月17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天友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拟给予行政处罚通知书》,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立即将拆除的墙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消除对建筑物的任何损坏。 存在安全隐患,但被申请人天佑公司未依法予以整改。 2017年4月21日,原审被告房管局对被上诉人田友作出五房行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被上诉人田友立即恢复被拆除、改造的房屋。墙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被上诉人田友罚款800元。 本处罚决定符合《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被告房管局原审作出的五房星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和处罚程序合法。

关于原判的适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为此,二审将对原判和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鼓励被处罚人继续履行原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处罚形式。 履行义务的情况相同。 原审被告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上诉人田友立即将被拆除、改造的围墙恢复原状,属于“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 一审判决认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责令改正’,但被告却做出‘立即恢复原状’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责令改正”的误解。 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一审作出的五方星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天友立即恢复被拆除、改造的部分。墙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被告房管局原审作出的五房星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和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田友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白德喜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03 银行行政判决第73号; 2、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友的诉讼请求。

评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也随之提高。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 由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因房产装修、装修引发的举报、投诉大量发生,房屋装修行政处罚案件也逐年增多。 与此同时,因室内外违规装修装修引发的住宅使用公共安全问题也较为突出。 尤其是在我国西北地区,有大量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由于同类建筑使用时间较长,房屋结构比较落后,使用功能也比较滞后。 房屋违规装修、装修更容易对房屋造成威胁。 安全使用状态。 本案的判决,将正确指导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因住宅建筑室内外装修、装修引发的纠纷,或者因可能的装修、装修而可能发生的建筑使用公共安全行为的行政执法标准。 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恢复原状,维护住宅建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一、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建议;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建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原有门和厨房的尺寸; (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田佑将其房屋搬迁至凉州区南关东路南苑公园4号楼1单元501室。 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变卫生间、厨房墙面,拆除卫生间、厨房连接墙体,另为了扩大浴室面积而建造了墙。 本案中,武威市房产管理局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该法,认定天佑公司的装修行为属于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装修者未办理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申报登记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浴室的;厨房内有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的,对装修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公司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下;……(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出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层荷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装修企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查明的事实问题,决定对天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天佑拆除并修改墙壁立即恢复原状; 2、天佑罚款800元。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建筑使用单位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提出建议后,方可进行。即可进行设计方案、装修、装修。 装修翻新。 对于未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擅自拆除原有卫生间、厨房墙体后整体移至室外,增加集中荷载的对地板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装修装饰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因住宅建筑装修、装修等原因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可能造成建筑物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 惩罚。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内的执法判断。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浴室、厨房,或者拆除砖、瓦等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而使用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擅自增加楼层荷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支付。 据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应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促使被处罚人继续履行原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地位。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 。 即“责令改正”是指未经行政相对人授权,装修装饰工程超出设计标准或者增加楼层荷载的行为。 对严重违法装修、装修的,责令拆除,恢复原使用状态。 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活动禁止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田佑在凉州区南关东路南苑公园4号楼1单元501室装修装修时,未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设计计划。 改变卫生间、厨房的墙体、拆除卫生间与厨房连接的墙体、另建墙体扩大卫生间面积的,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装修、装修行为,是可能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建筑物的安全。 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严禁住宅建筑内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装修、装修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严厉查处违法装修装饰和可能造成建筑物安全隐患的装修装饰,特别是住宅建筑内使用安全的装修装饰。 擅自修缮的,责令恢复原使用状态,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案房管局接到白德喜的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多次传唤田友、白德喜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他们分别向田友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书》和《拟行政处罚通知书》中,书面通知天佑立即将被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但天佑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017年4月21日,房管局作出五房行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鼓励被处罚人继续履行原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 状态一样。 在本案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田友立即将被拆除、改造的围墙恢复原状,属于“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 本案中,田某的装修装修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四)项的规定。 原审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责令改正”,但行政机关却作出“立即恢复原状”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 该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规定。 是对《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法律规定的误解,也是对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责令改正”的误解。 二审判决应当依法执行。 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内涵分析

首先是“责令改正”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很多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都会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护法定秩序或者状态的行政管理方式。 它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 我国家的行政惩罚法第23条规定:“当行政机构施加行政处罚时,他们应命令有关当事方在一个时限内纠正或纠正非法行为。” 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订购纠正”具有广泛的应用程序范围,并且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其专业领域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识别。 因此,阐明“命令纠正”的应用的性质和范围对于根据法律监督行政臣民管理并保护交易对手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则和法规的规定,行政机构在两种主要情况下发出“纠正命令”:第一种情况是存在非法事实,但情况很小,行为是次要的,而行为是较小的。不达到行政惩罚的水平,因此不需要行政处罚。 对于行政处罚,应发出“纠正命令通知”;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必须施加行政处罚,“纠正命令通知”将成为拒绝纠正非法行为的当事方的严厉罚款的基础。 无论情况如何,在特定情况下,“纠正命令通知”都将作为行政程序中的独立链接存在。 同样,“订购纠正”的法案也是针对特定对手的单独行政法案。 “校正命令通知”指出了交易对手以书面形式的非法行为,并指导他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 这对于教育涉及违规行为,标准化社会监督令并提高监督有效性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它也是行政机构做出行政罚款决定的基础。 重要参考。 在这种情况下,在收到上诉人拜德克西的投诉并在没有提出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住房当局分别于2017年4月5日和4月17日向上诉人发出了“纠正通知”。 “和“拟议的行政罚款通知”,该通知向受访者蒂安(Tian)通知您立即将被拆除的墙恢复到其原始状态,以消除建筑物的潜在安全危害。但是,这是第一种情况。但是,您拒绝的上诉蒂安为了进行更正,并没有消除2017年4月21日的隐藏危险,在原始审判中,被告人做出了 [2017]第001号的行政罚款第二个适用的情况,目前是您拒绝纠正非法行为的被告天,这已经是一个严重的情况,因此瓦威房地产管理局对他做出了行政罚款决定。

第二个是“命令纠正”是否是行政处罚。 关于纠正命令是否为行政处罚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整合”的行政和州赔偿额中局对生产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据认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纠正命令”是“惩罚”。行政法律,命令校正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六种行政惩罚方法之一。 3)没收非法收入和非法财产;(4)暂停生产和业务; (6)行政拘留; (7)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是,本法律第23条规定:当行政机构施加行政处罚时,它应命令有关当事方在时间限制内纠正或纠正非法行为。 行政处罚与“有序更正”和“在一个时间限制”内并列。 如果这两个行政诉讼是行政处罚,并且是一般行政处罚的结果,但是由于第8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理论上存在一定矛盾的。

第三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同。 从法律关系恢复的角度来看,行政罚款制度的目的是惩罚行政方面违反特定的机构规范。 但是惩罚不足以完全纠正损坏的法律关系。 因此,对损坏的法律关系的补救措施仍需要通过纠正命令来补充,这也是制定本法律第23条的目的。 在实现目的,即对特定法律关系的纠正方面,订购更正和行政胁迫是一致的。 尽管行政惩罚和命令更正都可以进入行政胁迫阶段,但行政惩罚进入行政胁迫阶段,其纠正是行政胁迫阶段。 对特定主题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状态并非旨在纠正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命令纠正”在纠正损坏的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意义大于行政惩罚的结果。

从纠正交易对手的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机构的商业部门发出了纠正和行政处罚的命令,并且通常在同一行政罚款决定中共存。 为了简单起见,在纠正行政交易对手的权利时,“命令纠正”不适用。 “施加行政处罚的权利救济模式也更为适当。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瓦韦房地产管理局应用了“住宅内部装饰和翻新管理措施”,“住宅内部装饰和翻新管理措施”,第38(1)和(4)条的规定。 “住宅内部装饰活动将不需要具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Level提出了一个设计计划,未经授权,地板负载超出了设计标准或规格。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房屋安全的特殊考虑,命令交易对手纠正装饰行为并将房屋恢复为原来的安全使用条件实际上是罚款的重要部分。 因此,将决定确定为行政罚款,使该决定还确保了诉讼性并促进了交易对手的补救权。

4.法院确定行政执法合法性的标准

首先是行政执行行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权力,保护行政权利和权益的方式,同时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机构的执法行动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和截止日期来完成,并且不得超过程序限制。 同时,法律程序也应是合法的。 该程序的合法性反映在以下事实中:当行政机构打算做出不利于行政人员的决定时,它必须告知行政人员的原因,一定的原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段时间,并倾听同行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Wuwei房地产管理局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程序,包括现场检查,组织调解和在做出罚款决定之前在时间限制内订购纠正。 交易对手的权利得到了完全保护,并且程序是合法和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程序的合法性视为判断行政诉讼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第二个是行政执法判决是否与事实裁定一致。 行政机构应尊重事实,并根据事实的确定做出行政行动。 他们应该全面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优势,全面整合实际情况并做出科学判断。 采取的行政行动必须符合事实确定的结果,并符合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局作为专业的行政部门,就涉及案件的众议院的装饰状况做出了判决。 法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在其自己的领域中为行政机构的执法判决做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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