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4-04-09 05:04:30|浏览: 32|编号: 4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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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垃圾收集站集中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在网上公布。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或建议。 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返回给我们。 截止日期:2019年4月1日。电子邮件地址:

哈尔滨市垃圾收集站集中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查处办法》,建立证照齐全、绿色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根据《废金属收购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金属收购行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哈尔滨市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哈尔滨市住宅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一、工作目标

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为契机,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以回收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和专业回收人员为主,定期、定点流动回收为辅助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卡车、电话和在线预订。 以集团交通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实现主城四环内及其他区建成区内无垃圾收集站的目标,形成科学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2. 治理范围

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四个区的垃圾收集站将被清理,并由四环内搬至四环外。 兵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的5个垃圾收集站将进行清理,并由建成区移至建成区外运营。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垃圾收集站。 由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城管执法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扣押经营工具、设备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应当限期自行清理。 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将进行联合清理。

(二)清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废品收集站。 由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登记手续不齐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自行清理。 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将进行联合清理。

(三)清理流动商贩采购的废品。 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体系。 组织区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再生资源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信息平台。 居民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热线电话和手机客户端下单。 ,或采用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平台的收集模式,实现网上订购、电话预约、线下上门收集的新交易模式,或回收公司的移动回收车可承接上门收集回收(居民可直接送至流动收集车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在此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配合各区政府在四环外规划合适场地作为废物回收和分流点。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教育宣传阶段(2019年3月15日前)。 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点进行摸底排查,按照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关备案手续一一登记,并建立工作台账,确保集散地、经营情况、违法情况清晰。 制定集中治理工作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 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广泛宣传垃圾收集站清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集中清理和建立回收体系阶段(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7月底)。 各区政府组织辖区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商务、城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职责分工。 5月底前,清理所有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 6月底前,所有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将被责令停止营业整顿。 7月底前,逾期未完成整改和相关手续的,将集中清理。

同时,按照垃圾分类试点和非试点两种形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定点、定期收集居民小区内可回收垃圾,建立再生资源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 。 4月底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政府将指定分流点,5月底前投入使用,确保垃圾收集站清理取缔后,回收、运输再生资源正常运行,形成长效调控机制。

(三)成果汇总及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8月1日至10月1日)。 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但需要变更经营地址至四环路外、建成区外的废品收集站,集中清理完毕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集中清理整顿和再生资源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巩固工作成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组织架构

(一)成立归口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哈尔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为分管市政府的副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市政府的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由市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二)职责分工

1、区政府:各区政府是垃圾回收站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全区集中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消防、城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制定废品收集站搬出后的重置计划。 结合垃圾分类试点,建立辖区内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保障再生资源有效利用。 废品收集站搬出四环后,要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

2、市城管局:负责综合协调垃圾收集站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垃圾收集站清理后的垃圾清运工作。 按照垃圾分类改革试点要求,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垃圾回收处理工作体系。 负责监督指导对垃圾收集站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市商务局: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核实登记手续,查处未依法登记的垃圾收集站; 会同各区政府制定四环路外垃圾收集站设置方案。 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融合,对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垃圾收集站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以及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营的,依法查处。经营场所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要求,逾期未整改的,指导帮助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5、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公安备案手续的废品收购站经营者。 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购买的物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根据运输需要制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确保再生资源运输顺利进行。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罚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在居民小区开设污染环境的垃圾收集站以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垃圾贮存、处置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区垃圾站设置分区规划,提出规划和设置条件,协助各区选址。

八、市消防队: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各区消防队检查垃圾收集场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查处。与法律。

9、市供销联合会:负责所属物资集团公司垃圾收集场的清理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市各部门、各区政府要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垃圾收集场所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标准,强化监管。 在集中管理过程中,要明确管理范围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营造集中管理氛围,确保垃圾收购场所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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