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超标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了!驾乘人员不带戴头盔将被处罚

日期: 2024-04-06 21:07:39|浏览: 39|编号: 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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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超标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了!驾乘人员不带戴头盔将被处罚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南宁市千家万户,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立法也备受关注。经过多次论证、审议以及风险评估,12月31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对备受关注的超标车还能开多久问题,《条例》进行了明确。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南宁市千家万户。图源:南宁交警发布

临时号牌超标车过渡期为3年

2019年4月15日,国家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简称新标)正式实施,取代1999年实施的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符合旧标但不符合新标的超标车,另一种是不符合旧标也不符合新标的超标车。

在立法论证和审议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区别管理。对于符合旧标、不符合新标的车辆,应当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路。对于既不符合旧标,又不符合新标的车辆,则应严格禁止再上路。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图为两块编号相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左为临时号牌(大牌),临时号牌超标车过渡期为3年,右为正式号牌(小牌),正式号牌超标车使用期为10年。

正式号牌超标车使用期为10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要求各地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南宁市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也考虑到,正式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必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使用期。但是,正式号牌的超标车是在新国标实施前经过合法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购车者使用车辆上路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此外,南宁市有将近200万辆领取正式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这类车的清理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立法应保障群众利益的最大化。

为此,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及第三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取得正式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规定为10年,时间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授权南宁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续号牌有效期。

此外,《条例》还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和蓄电池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和电池,解决购车市民的切身利益问题。

2种违规情形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不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重要原因。外地许多地方如广东、浙江、宁波、宜昌等省市,均通过立法规定骑乘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由南国早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主办的《骑行安全 头等大事》,倡导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大型公益宣传活动上,曾免费给市民赠送安全头盔。

在立法过程中,多方均认为,强制佩戴安全头盔,有利于增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亡风险。同时,从严管理也有利于从安全角度引导市民加快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换购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因此,《条例》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的违规情形。比如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拒不恢复原状的;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仍驾驶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新建小区须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安全作出了要求。在停放场所建设方面,《条例》要求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比例。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充电等配套设施。对城中村,《条例》也明确要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

室内充电安全方面,《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条例》还明确了物业及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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